
丰富执业履历
王谦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951692,自2010年开始在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资深团队负责人。其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律所联系地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秉持着“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王谦律师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他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巨大,但他均能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借款纠纷代理
在(2012)南商初字第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某1委托王谦律师代理其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服务中心、某某2的借款合同纠纷。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以其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对抵押房产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
庭审事实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及逾期利息xx元。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xx元。相关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具结书、保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律师费发票等书面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相关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分别在具结书、保证书上签字承诺对被告XXxx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胜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XXxx有限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收费金额未超出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可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王谦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代理能力,成功为原告拿回欠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