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情况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专业学习为他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南开大学的学习过程中,他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的各个领域,包括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深入理解了法律的原理和精神,培养了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在他后续的执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他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执业基本信息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411xxxxxxxx70435,目前执业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的主任律师。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周口,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多年来,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案件数量积累
执业至今,李鉴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如此大量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在各种法律事务中都能应对自如。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实践的机会,让他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他接触到了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涉及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这也进一步拓宽了他的知识面和视野。
刑事辩护专长
李鉴春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
职务犯罪能力
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他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他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适用,确保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社会兼职经历
李鉴春曾在2010年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在教学过程中,他将自己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为学生们传授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一经历不仅提升了他的教学能力,也使他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此外,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典型案件详情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是李鉴春律师的一个代表性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要点
辩护人李鉴春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鉴春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鉴春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有效性。
案件辩护意义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