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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建工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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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322人看过
导读:张居宽律师2009年起于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淮安市。执业多年承办上千案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某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等的建工合同纠纷中,其作为被告方律师精准抗辩,为案件处理指明方向。
淮安建工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简介与专业背景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他毕业于南京大学,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他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资格,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张居宽律师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厚知识储备。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参与其中。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策略

张居宽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过程与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处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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