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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领域优势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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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772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专注于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多领域。核心人才王全明律师经验丰富,带领团队为众多政府部门和企业服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律所累计承办案件超6万件,有诸多优秀经典案例,还荣获多项殊荣。
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领域优势显著

律所基本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服务地区主要为浙江杭州,其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该律所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秉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律所规模颇为可观,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且,金道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了分所,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还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金道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主要业务领域

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了独特优势。在争议解决方面,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法律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政府依法行政。公司业务方面,涵盖公司设立、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涉外法律服务则利用其多语言服务能力和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为涉外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律所核心人才

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王全明律师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律所办案数量及类型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这表明律所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体现了律所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专业的辩护服务。行政案件6327件,说明律所在行政法律事务领域也有一定的业务量,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非诉/专项6383件,反映出律所不仅在诉讼业务上表现出色,在非诉讼业务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方面也有涉及。

典型案例一:股东出资连带责任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这一案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典型案例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

“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这一案例中,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这一案例体现了金道律师在证券纠纷调解方面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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