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轨迹概述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在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他一直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注刑事辩护
郑勇律师专精于刑事辩护,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他在这些细分类型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在法庭辩护时有理有节,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判处缓刑等有利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博某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在二审时,辩护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深入的证据分析,成功说服法院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坚持精神。
张某商标商品案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为张某后续的辩护争取了有利的局面,也体现了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
吴某滥伐林木案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辩护人郑勇律师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杨某串通投标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杨某不予起诉。这一案件展示了郑勇律师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辩护。
崔某故意伤害案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崔某不予起诉。这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犯罪情节和主观因素的细致分析。
宋某生产假药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宋某不予起诉。这一结果说明郑勇律师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能够全面考虑各种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辩护结果。
何某窝藏包庇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案件反映了郑勇律师在窝藏包庇案件中对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准确判断。
束某网络犯罪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体现了郑勇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情节的有效挖掘和辩护。
毛某贩卖毒品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郑勇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改判毛某死缓。这一案件充分展示了郑勇律师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生命权益的维护。
阿某毒品财产案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体现了郑勇律师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郑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代表。他的每一个成功案例都为刑事辩护领域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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