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何梦律师现任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7148,服务地区为鹰潭和抚州。她毕业于海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她身兼多职,现任江西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还曾在赣东学院担任法学教师。从2017年执业以来,她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经验丰富。
继承纠纷上诉案基本案情
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产权证号:房权证抚集房换字第00002号)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并上诉。1985年2月7日,某更新塑料厂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周XX代表签字,之后周XX去世。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办理换领新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主张塑料厂是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应确认产权为多人共有,而被上诉人辩称该厂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部分上诉人非合法继承人。
代理过程
何梦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立即深入研究案情。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她开展多方面工作。首先,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是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关于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其次,收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周XX是初始出资人,被上诉人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权利。再者,针对诉讼时效,指出上诉人在周XX、万X二去世二十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超法定时效。同时,指出部分上诉人非合法继承人,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庭审中,何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对上诉人证据有效质证,强调其举证不能应承担法律后果。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案由确定和房屋产权归属。二审法院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产权归属,依据民法典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归属塑料厂,各方均未充分证明该厂为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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