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执业生涯
2012年,尹艳华开启了她的律师执业之路,成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她凭借专业能力成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还荣获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称号,担任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
深耕刑事领域
在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被拘留后,家属委托尹艳华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出具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涉案金额巨大且陈某排名靠前,取保申请起初未被批准。但在某安提请批捕后,辩护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最终在第37天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辩护人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变更罪名获缓刑
赵某某电信诈骗案中,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安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该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审减少罪名刑期
在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朱某上诉后,尹艳华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减少了罪名和刑期,打破了既定指控。
多起案件显实力
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尹艳华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实力。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辩护人依法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后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人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人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辩护人意见,一审判处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为被告人争取到非常理想的结果。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过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判处。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人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从证据出发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黄某某涉嫌诈骗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向某检出具认为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的意见,经反复沟通,某检接受律师辩护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黄某某已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还有两起案件,一起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5万元,2024年9月30日办理取保,2025年9月30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另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5年10月23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涉足民事案件
除了刑事辩护,尹艳华律师还代理过民事案件。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王XX、李X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XX委托尹艳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一审中,法院认为东滨XX未向马XX提供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马XX解除合同的主张,并判决王XX、李X支付马XX购车款及利息。二审中,王XX、李X上诉,马XX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为,东滨XX选定物流公司却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情况,且未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重要材料,导致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王XX、李X作为原东滨XX股东,应对马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艳华律师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代理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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