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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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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2384人看过
导读: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出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考虑,很多国家都会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管理,这是国际通例,即使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也不例外。那么,在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如何处理?请继续往下看。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手续:

1、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明确,具体又可分两种情况:

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②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补办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长期以来,很多涉及到土地的犯罪案件,大多与非法供应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有关。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不能自行决定土地用途,特别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时候,应该合法依照前文所述办法来进行操作。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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