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田百川律师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拥有本科学历,还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了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支撑。自2021年起,田百川律师开始在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42961,服务地区主要为云南丽江。其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广源商厦3楼。在从业至今的几年时间里,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
擅长领域
田百川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在婚姻家事和遗产纠纷方面,他能够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梳理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分配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中,他善于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高效的诉讼与调解方案。而在刑事辩护领域,他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社会职务与贡献
田百川律师不仅在法律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他是丽江市古城区第五届政协委员,通过这一身份,他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关注社会问题,并尝试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这一社会职务也显示出他在法律界和社会中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典型刑事案件辩护
田百川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极具代表性。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19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XX在2023年7月18日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当日凌晨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约打架,随后双方陆续邀约人员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造成杨XX轻伤一级。罗XX在2023年8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杨XX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罗XX系从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相关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
精准辩护策略
田百川律师作为罗XX的指定辩护人,全面履行辩护职责。他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和作案背景,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了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在庭审中,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罗XX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田律师不仅专注于辩护工作,更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与引导。在会见和庭审过程中,他耐心向罗XX讲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同时,他积极沟通罗XX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其监管责任的重要性,推动家庭、司法形成合力,为罗XX缓刑期间的矫正和成长提供助力。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既依法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充分体现了田百川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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