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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民商行政律师杨向东:代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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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254人看过
导读:杨向东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他深耕侵权领域,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在合同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曾代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通过精准策略助力当事人维权。
陕西西安民商行政律师杨向东:代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复议案

专业背景与执业开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部队,在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中,培养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后续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2022年,杨向东开启了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他加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服务于陕西西安地区,律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一号凯爱大厦B座71。

业务领域与案件积累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该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同时,他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的业务范围广泛,涵盖民商、公司金融、行政等多个领域。

法律顾问服务

杨向东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了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目前,他为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在20202023年期间,他还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伦理与调解工作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他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件办理

在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了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家属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们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通过这些专业的策略和论证,杨向东团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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