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机构信息
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程豪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其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执业理念与职务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目标。他不仅是律所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等职务,这些身份体现了他在行业内受到的认可和重视。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领域,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领域,他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获得荣誉
程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肯定。
代表案件之民商事纠纷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有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上述案件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体现了程豪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广泛业务范围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代表案件之刑事辩护
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有效辩护,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刑事犯罪,展示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典型案例分析
以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为例,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质监局对被告单位进行查处,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多种品牌管材金额巨大。程豪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能够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团队服务理念
程豪律师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该团队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充分体现了团队的实力和服务质量。
客户群体与服务范围
程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这表明他的客户群体广泛,服务范围涵盖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都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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