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深厚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现就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也是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在无锡地区,执业多年的钱飞已经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资深执业律师。他深耕法律实务,在执业过程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他还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聚焦核心领域
钱飞律师主要专注于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伙纠纷等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也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他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或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经营法律风险。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在20192020年期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因购买被告XX公司的无缝钢管用于生产换热器,在交付给陕西客户后出现钢管裂缝问题,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公司委托钱飞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钱飞律师代表被告进行了答辩,指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由于该批货物是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公司采购,钱飞律师申请法院追加浙江XX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F》,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钱飞律师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等,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钱飞律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9、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例如,对于证据6现场照片,无法证明所述产品由被告提供,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7罚款通知书,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证据8聊天记录,指出原告未完整提供,申请疫情结束后由微信聊天当事人出庭陈述事实,同时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被告提供,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也围绕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如与原告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第三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中的部分内容有不同看法。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也表明了自己的质证意见。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通过积极有效的应诉和专业的辩论,为被告成功避免了可能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