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机构
程豪律师从2014年起开启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经验。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活跃在法律工作的前沿。该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程豪律师依托大成律所的优质平台,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他的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
专业领域与理念
程豪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在刑事领域,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荣誉
程豪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担任了多项社会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积极参与司法调解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行业影响力。在荣誉方面,他于2019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认可。
承办案件数量与成效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在民商事领域,他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客户解决了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代表案件之再审改判类
在再审改判案件方面,程豪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吴某某与苏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再审改判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复杂案件中的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找到关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代表案件之驳回诉请类
在驳回对方高额诉请的案件中,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他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展示了他在诉讼策略制定和庭审辩论方面的高超技巧,能够有力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代表案件之刑事辩护类
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有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他都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典型案例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在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2018年1月11日,相关部门对被告单位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管材、配件。南京XX公司对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金额进行专项审计。程豪律师在该案中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豪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专业的知识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