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执业概况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在执业期间,处理了百余件案件,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业务领域。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如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还涉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及公司类纠纷中,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也处理公司类纠纷,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在刑事辩护领域,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服务企业情况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备注车辆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购车款,汽车商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汽车商未披露车辆曾有重大维修的关键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已查询维修记录,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未对《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销售前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法定检测义务,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以认定汽车商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汽车商抗辩。庭审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代理意见获一、二审法院采纳,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代理农业公司货款纠纷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280万元,该账户为新疆某西环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环公司账户,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西环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西环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西环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是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防范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