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多年来,陈俊全深耕刑事及民事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突出,承办的刑事案件占比约70%。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达8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同时,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典型刑事案例
在陈俊全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的辩护下最终获不起诉处理;李某涉黑案,经他的努力,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技巧。
蒙X寻衅滋事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2023年2月4日2时许,事件起因是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手持器械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并认为他们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策略与观点
陈俊全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同时,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提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这起案件,再次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的刑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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