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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榜单,涉黑涉恶及人身权利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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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844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六年。其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在刑事、民事领域均有涉足,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主要案件类型涉及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尤其擅长刑事辩护。
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榜单,涉黑涉恶及人身权利案件辩护

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目前担任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经历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在执业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更为专精,刑事案件占比约达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诸多实践。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涉及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随后双方人员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陈俊全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无事生非”,辱骂、挑衅韦X等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关于蒙Xx的量刑情节,陈律师指出,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这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扎实功底,也反映出他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能力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各类法律问题,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

获得荣誉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这表明他在法律专业领域之外,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参与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他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帮助解决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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