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张宓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在南通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她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同时还是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深耕于婚姻家事及公司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此外,她近两年主持研究并完成多项课题,还常参与各类法律类讲座。
案件背景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张宓律师及范某某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严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XX;被告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黄XX。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则以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为由进行抗辩。
办案过程
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由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判决详细说明了理由,如关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认定原告主张权利未超仲裁时效,且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关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因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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