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开端
尹艳华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这样双学位的教育背景让她在法学学习中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的知识底蕴。从2012年起,她踏上了律师执业之路,这一干便是十余年。她的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目前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的副主任与合伙人。
深厚的行业地位与荣誉
尹艳华在滨州法律界有着不一般的地位。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这些职务和荣誉不仅是对她过往工作的高度认可,也反映出她在法律行业各个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成就
提到尹艳华律师,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表现堪称卓越。她一直深耕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疑难要案。她秉持着“法律不放弃每一个值得辩护的人”这一信念,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某被拘留后家属委托尹艳华。她第一时间会见陈某某并出具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在陈某某排名靠前且取保申请未被批准的艰难情况下,在某安提请批捕后,她申请不予批捕,最终在第37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她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的争取,最终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赵某被检察机关出具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且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提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朱某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二审中尹艳华继续代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再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尹艳华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非常理想的结果。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她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原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她从证据出发最终为刘某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尹艳华律师总是能够深入研究案件证据,找到关键的突破点,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刑事诉讼中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温情担当
尹艳华不仅在刑事辩护上表现出色,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也有着独特的优势。她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这一领域。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精准梳理案件脉络。
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她用专业和温情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化解矛盾,走出困境。
民事案件中的专业风采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尹艳华作为被上诉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上诉人王XX、李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中,马XX购买车辆时,东滨XX虽将车辆运抵西宁,但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且运费过高超出马XX预期。
尹艳华在代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东滨XX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情况,影响马XX判断,应承担责任;未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重要材料,导致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东滨XX存在过错,马XX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艳华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代理能力。
尹艳华律师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等领域,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执着的敬业精神和一颗温暖的同理心,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法律界一位备受尊敬和信赖的优秀律师。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