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背景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她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她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律师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她始终秉持“法律不放弃每一个值得辩护的人”的信念,用精细化辩护突破困局。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被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出具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涉案金额700多万在十几个涉案嫌疑人中,陈某排名第二,取保申请未被批准。在某安提请批捕后,辩护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最终第37天接到取保通知。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在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辩护人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以及听证会的争取,最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在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安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最终一审判决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后朱某上诉,辩护人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温情与专业
尹艳华律师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更能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精准梳理案件脉络。
例如,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多起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
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后公诉人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起诉,并建议有期徒刑五年。辩护人依法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后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康某在前罪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某安发现康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同罪名,不同案件事实的犯罪。辩护人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梁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并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辩护人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辩护人意见,一审判处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非常理想的结果。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过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判处。
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人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从证据出发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某某来本所委托,因黄某某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所以非常紧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因当事人回到广西,律师阅卷后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案卷情况,并向某检出具了认为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如果涉嫌帮信,那么根据涉案金额40000元,非法获利4000元的并已退赃的现实情况来看,黄某某应做不起诉处理。通过反复沟通,某检接受律师辩护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目前黄某某已经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还有一起诈骗罪案件,案号为某城公(刑)解保字(20xx)1xx号,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5万元,2024年9月30日办理取保,2025年9月30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一起开设赌场案,案号为某公(经)解保字(20xx)xx号,2025年10月23日,涉嫌开设赌场案,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详情
被告人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已判决)成立XX市XX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上述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她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辩护人重点围绕精确指控金额展开辩护。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如宋XX、张XX等)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如殷XX的80万元)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以其本人及亲友(刘XX、吕XX)名义的投资,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应计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而无银行流水佐证,其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其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辩护人提出,该车系刘XX使用其本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置换所得,实质上是用其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辩护人坚持并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听命于公司主犯刘XX及店长张德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还向法庭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资金往来情况;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刘XX案发前积极退赔并获得了部分受害人谅解;刘XX向王XX的还款收条,证明其积极退赃的态度和行为;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夯实其以亲友名义自有资金投资的事实。辩护人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以区分自然人与单位责任,虽然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预扣利息、刘XX本人及亲友投资等进行了扣减,故对辩护人相关异议不予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无论是在刑事辩护中的据理力争,还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温情护航,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她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用专业与负责践行着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