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职务众多,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同时还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案件数量与领域分布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其在刑事领域的专精。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经验案件
在其执业生涯中,有多起重要案件成果显著。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不起诉处理;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并于20xx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事实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争吵,后双方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指出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辩护意见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韦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未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辩护工作的成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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