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扎实履历与丰富经验
樊梦怡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自2012年起在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1130,服务地区为九江,律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成功办理案件400余件,同时在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她还担任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修水九江创业商会监事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员等职务。
二、典型案例之辩护观点
在廖XX、王XX、刘XX、冷XX、杨X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樊梦怡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她提出了从犯认定和认罪态度两方面的辩护意见。从从犯认定来看,依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所以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在认罪态度方面,她认为被告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情况
法院查明,2014年3月2日晚,冷XX、杨X在汉庭酒店516房间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在酒店房间被抓获。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关于杨X的定罪量刑,法院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因此未采纳樊梦怡律师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都得到了相应的判决。
四、执业理念的坚守
樊梦怡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尽管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她依然以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进行了全面的辩护,充分体现了她对当事人负责、坚守执业理念的职业精神,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她也将继续以这样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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