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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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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597人看过
导读:程豪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至今超十一年。专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承办百余件刑事案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辩护上经验丰富。其代表案例多样,如再审改判挽回数百万损失、成功辩护多起刑事案件获不起诉结果等。
2026年2月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执业背景与机构

程豪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业内知名律所。程豪律师自2013年加入大成,至今已有多年时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拥有1320xxxxxxxxx5934的执业证号,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表明他在律所内具备一定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执业年限与经验积累

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在这十多年里,他具备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长期的执业生涯使他在法律实践中不断磨砺自己,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擅长领域广泛

程豪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在刑事辩护领域,他长期专注于此,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建工合同、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在婚姻家事领域,虽然素材未详细提及具体案例,但也显示出他业务范围的广泛性。

承办刑事案件成果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其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获得多项荣誉

程豪律师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又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在律所工作中专业表现和公益贡献的认可。

担任社会职务

程豪律师还担任着一些社会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这体现了他在司法调解方面的能力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同时,他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这显示出他在青年律师群体中的优秀地位和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潜力。

再审改判挽回损失案例

在再审改判案件方面,程豪律师表现出色。如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还有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例展示了他在再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决心。

建设工程相关案胜诉

在建设工程相关案件中,程豪律师也有成功案例。他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他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水平,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巨额劳动争议案获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豪律师同样表现优异。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显示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在刑事辩护方面,程豪律师有众多典型案例。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多起获得不起诉结果的案件,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等。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辩护

以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为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案中,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并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被告单位成立后存在销售仿冒品牌管材的行为。程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为被告人黄XX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实际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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