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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吉林长春刑事辩护律师榜单,擅办故意伤害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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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739人看过
导读:李宏瑞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他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核心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如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其办理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精准辩护助力当事人获缓刑。
2026年2月吉林长春刑事辩护律师榜单,擅办故意伤害等案

基本执业信息

李宏瑞律师在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拥有执业证号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自执业以来,他始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还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涵盖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展现出其在刑事辩护领域较为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业务涉猎。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李宏瑞律师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众多刑事犯罪类型中,他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曾在该类案件中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良好效果。并且,他办理的案件多数都取得了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能力。

典型案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

在李宏瑞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颇具代表性。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不过,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为核心辩护目标。他全面查阅了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

基于对案情的深入分析,李宏瑞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并从多个维度展开辩护。首先,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某某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再者,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最后,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在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并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全力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精准的分析能力、有效的辩护策略制定能力以及与司法机关良好的沟通能力。

综上所述,李宏瑞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明确的执业理念、在特定案件类型中的出色表现,在吉林长春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他以精准辩护为手段,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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