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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债权债务律师周俊:成功代理农民工劳务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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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868人看过
导读:周俊律师自2000年起在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执业25年办理近千件案件。其曾代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李XX的法律援助案,通过多方收集证据,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案件圆满解决,受到当事人好评并被媒体报道。
湖北宜昌债权债务律师周俊:成功代理农民工劳务费纠纷案

丰富执业经验

周俊律师于2000年开始在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持有执业证号为142xxxxxxxx726976,从2000年至今25年的执业生涯里,已经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周律师毕业于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作为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离婚婚姻家庭案件团队、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团队、工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团队的负责人,他在多个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他特别擅长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债权债务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始终秉持着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宗旨。

损害赔偿方面,他接受因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维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咨询,还代理损害赔偿纠纷,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审核和起草赔偿协议。债权债务领域,他受理企业和个人相关的债权债务咨询与纠纷,清偿企业及个人之间的三角债、货款、工程款等各类疑难债务,调查债务人资金状况,代理委托当事人的法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刑事辩护方面,他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或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婚姻家庭领域,他接受婚姻、家庭方面法律咨询,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权等相关纠纷的和解、谈判及诉讼,出具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对协议书进行律师见证,代理涉外离婚诉讼,代理婚外情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代理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割的案件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在交通事故方面,他接受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咨询,代理交通肇事责任认定、赔偿相关纠纷的和解、谈判及诉讼,出具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情况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代理交通肇事调查取证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棘手案件初接

2021年,周俊律师遇到了一件颇具挑战性的案件——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XX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案。李XX,1962年4月7日出生,系宜都市农民工,在宜昌从事木工工作,经朋友介绍到胡某X处工作,胡某X安排他在宜昌、松滋等多处工地施工。截止到2021年,尚有2万多的劳务费未付给李XX,多次催要无果后,李XX于2021年9月来到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时发现证据可能不足,因为李XX和胡某X没有明确的欠条或者借条,也没有胡某X认可的关于李XX劳务费用的情况说明,仅有胡某X和李XX有些涉及劳务费的聊天记录,但记录内容表达模糊,对劳务费具体数额也未明确表达,只有李XX自己书写的当时在工地工作的流水账。同时,李XX家庭困难,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小孩未成家,老伴身体也不好。周俊律师到援助中心后,经过和李XX详细询问事实经过,确认情况属实。他认为此案件起诉打官司有一定风险,主要是李XX没有明确的证据,但还是有一定希望,因为胡某X和李XX的关系还未弄僵,双方保持联系且微信未删除,可以通过双方联系收集证据。由于该案件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案件范围的规定,李XX系外地打工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情况,于是西陵区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周俊律师承办该案。

艰难证据收集

周俊律师接到该案后,深知李XX和胡某X没有明确证据,可能在法院立案就会遇到问题。于是他想方设法为受援人寻找有利证据。他通过李XX的微信记录,寻找有用的证据线索,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开李XX的短信记录,查找相关的证据线索。指引当事人到银行去打印胡某X给李XX的银行转账记录,找到相关证据。最后指引当事人给胡某X打电话,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录音,固定有效的证据,并且准备好录音笔录,以及刻录录音光盘,为打官司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材料。他还提醒李XX编辑微信的内容,发送给胡某X以获取有用的证据材料,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固定好证据。此外,他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胡某X户籍在宜昌市西陵区,该案归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经立案后在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调解博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X聘请律师为其代理。周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在法庭上,周俊律师依据电子证据为当事人李XX据理力争,充分维护李XX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开庭后,周俊律师和承办案件的李XX多次沟通交流,李XX认为第一双方系民事纠纷,争议金额也不多,并且胡某X和李XX关系也还可以,劳务关系肯定存在,但是对于具体金额,提交的证据还是不很充分,建议双方调解结案。周俊律师在和李XX商量好后,联系对方律师进行多次谈判,希望化解双方的矛盾,各自退让一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西陵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内容是被告胡某X支付原告李XX劳务费15000元,分三次支付,李XX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此案件还登上了湖北省宜昌市三峡日报、湖北日报,受到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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