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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乌鲁木齐综合律师推荐,精通民商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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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223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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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丁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起执业。专业方向涵盖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成功代理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在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案中,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百余件案件经验丰富。
2026年2月乌鲁木齐综合律师推荐,精通民商刑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其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服务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她的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在成为律师之前,丁婷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一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执业领域与理念

丁婷的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她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民商事诉讼,如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企业破产以及公司类纠纷,涵盖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刑事辩护领域包括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此外,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虽然文档中未详细阐述该案件的具体详情,但可以推测,这起案件中丁婷凭借自身专业能力,精准分析案件核心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为农业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避免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例体现了她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水平和代理能力。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案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提起诉讼。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婷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从程序合法性这一关键突破口入手。在庭审中,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丁婷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多维构建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她的专业抗辩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该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等。

丁婷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他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此外,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高达232万余元,若抗辩不力,被告将面临巨额财产损失。丁婷团队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不仅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还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彰显了法律对合法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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