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程豪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他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
民商案件成果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成绩斐然。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刑事辩护佳绩
程豪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经验丰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取得显著辩护成效。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成功辩护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其他典型案例
程豪律师还处理过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的案例。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法院准许撤回起诉,被告人贺某某无罪释放。
客户服务情况
程豪律师凭借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的表现,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