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去界定培训机构的诈骗金额
界定培训机构诈骗金额需遵循相关司法规定。首先,诈骗金额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
在培训机构诈骗案件中,通常以学员交付给机构的学费等费用来计算。若机构以虚假宣传、虚构服务内容等手段诱使学员缴费,所收费用即为诈骗金额一部分。若存在退费情况,应将已退还部分扣除。
对于涉及多个学员的集体诈骗,需把每个学员被骗金额累加。若诈骗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要累计计算各阶段诈骗金额。另外,计算时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若涉及外币,按照诈骗行为实施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怎样去界定重复诉讼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界定重复诉讼范围需考量三方面。
一是当事人相同,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一致,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形式和实质的当事人。比如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起诉与原债权人起诉就可能涉及当事人实质相同问题。
二是诉讼标的相同,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像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纠纷,无论诉求是支付货款还是解除合同,诉讼标的都是该合同关系。
三是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若前诉判决合同有效,后诉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就属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对重复诉讼通常不予受理。
三、怎样去界定恶意拖欠的具体标准
恶意拖欠通常指当事人以故意、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拖延履行债务。在不同场景有不同界定标准:
商业交易: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债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付,且经债权人多次合理催告仍拒不支付,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可认定为恶意拖欠。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工资,且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后,单位故意推诿、隐瞒资金状况等,可视为恶意拖欠工资。
借贷关系:借款人到期未还款,且编造虚假理由、隐匿行踪、挥霍借款致无法偿还,可认定恶意拖欠借款。
判断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债务人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在探讨怎样去界定培训机构的诈骗金额时,除了明确直接骗取学员的学费等资金外,还需考虑一些关联情况。比如,若培训机构以虚假宣传诱导学员办理高额贷款,贷款金额也应算入诈骗金额范畴。另外,因诈骗行为给学员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为配合调查产生的费用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纳入考量。诈骗金额的界定直接影响着法律责任的判定,若你对培训机构诈骗金额界定的具体细节、相关法律程序及后续维权事宜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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