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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引纠纷,法院判决施工总包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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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9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悠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8人 执业6年
律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201126079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11188863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通过其专业的水平多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业以来,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律师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争取为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提供最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你有法律忧愁,我就是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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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今社会,工伤赔偿纠纷时有发生。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维护愈发重视。自2020年执业以来,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悠悠律师专注于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难题,尤其在工伤赔偿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代理案件便成功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一、案件背景与起因

2018年11月19日,劳动者胡XX在中XXXX公司承建的“XX·XX湖”项目工地工作时手指受伤,后被诊断为伤残柒级。中XXXX公司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9年1月25日,宁乡人社局根据中XXXX公司的申请,认定胡XX所受伤害为工伤,但中XXXX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仲裁裁决中X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XXXX公司不服,起诉主张自己与胡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赔偿。沈悠悠律师作为中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二、双方争议焦点

中XXXX公司认为,其将劳务分包给了湖南XX公司,胡XX是案外人邹XX雇佣的,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自己只是代为申报工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胡XX及一审法院则认为,人社局已作出生效的工伤认定书,确认中XXXX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这成为了本案的核心争议所在。沈悠悠律师凭借其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庭审中为中XXXX公司据理力争。

三、法院观点与判决依据

最高院(二审)认为,由于中XXXX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XXXX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对于中XXXX公司主张的工程分包关系,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工伤认定,且未对行政认定提起异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一审计算的赔偿金额无误,但二审期间查明胡XX多领取了20,000元补偿款,应在执行总额中予以扣除。

四、判决结果与律师贡献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的大部分内容,中XXXX公司需支付胡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总计308,642.62元,扣除胡XX已领取的20,000元,中XXXX公司实际需支付288,642.62元,并驳回中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沈悠悠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凭借专业的法律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她曾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起成功案例,还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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