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起因
2018年11月19日,劳动者胡XX在中XXXX公司承建的“XX·XX湖”项目工地工作时手指受伤,后被诊断为伤残柒级。中XXXX公司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9年1月25日,宁乡人社局根据中XXXX公司的申请,认定胡XX所受伤害为工伤,但中XXXX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仲裁裁决中X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XXXX公司不服,起诉主张自己与胡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赔偿。沈悠悠律师作为中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二、双方争议焦点
中XXXX公司认为,其将劳务分包给了湖南XX公司,胡XX是案外人邹XX雇佣的,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自己只是代为申报工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胡XX及一审法院则认为,人社局已作出生效的工伤认定书,确认中XXXX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这成为了本案的核心争议所在。沈悠悠律师凭借其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庭审中为中XXXX公司据理力争。
三、法院观点与判决依据
最高院(二审)认为,由于中XXXX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XXXX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对于中XXXX公司主张的工程分包关系,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工伤认定,且未对行政认定提起异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一审计算的赔偿金额无误,但二审期间查明胡XX多领取了20,000元补偿款,应在执行总额中予以扣除。
四、判决结果与律师贡献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的大部分内容,中XXXX公司需支付胡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总计308,642.62元,扣除胡XX已领取的20,000元,中XXXX公司实际需支付288,642.62元,并驳回中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沈悠悠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凭借专业的法律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她曾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起成功案例,还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