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王铖,1972年12月5日出生,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的职场经历丰富,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事法律工作。他目前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律所联系地址是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他还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执业经历与成果
王铖律师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2021年执业之初,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擅长案件领域
王铖律师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他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可以凭借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赔偿。在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方面,他也能以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经典案例剖析
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一案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毕X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能力。
综合评价
王铖律师多年来不断积累法律实务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这些经历为他从事法律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刑事案件中,他能够从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出发,为当事人寻找有利的辩护点,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和交通事故等民事领域,他也凭借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同时,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深化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理解,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践行着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无论是案件处理能力还是职业素养,王铖律师都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应有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