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对诈骗所涉及的金额进行认定
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
首先,若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其次,诈骗数额应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再次,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数额。另外,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发票上的数额为诈骗数额。最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数额未达到标准,但具有相应情形,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怎样对诈骗罪里的从犯进行认定
认定诈骗罪从犯,需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从主观方面看,从犯应明知主犯实施诈骗行为,且具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其通常不具有直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是为诈骗活动提供辅助。
客观方面,从犯的行为对诈骗犯罪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比如,为诈骗提供工具、创造条件、协助获取信息、帮忙转移赃物等。其行为并非直接促成诈骗结果发生的关键因素。
在犯罪过程中,从犯一般不参与核心诈骗环节,如拟定诈骗方案、直接与被害人接触实施欺诈等。其作用相对较小,获利也往往少于主犯。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作用大小等综合判断是否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怎样对诈骗和赌博行为进行界定
诈骗和赌博在法律上有不同界定。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编造虚假项目骗投资款。《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赌博则是用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双方是基于博弈心理参与。常见如在赌场进行的各类博彩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赌博有相应规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
实践中,若设局控制输赢结果使他人输钱,表面像赌博,实则构成诈骗。判断需结合行为本质、当事人主观故意及行为方式等综合考量。
当我们探讨怎样对诈骗所涉及的金额进行认定时,除了基本的认定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诈骗金额认定后,不同金额区间对应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这关系到犯罪者最终会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制裁。另外,若存在多次诈骗行为,累计金额的计算规则也是大家可能关心的。如果你对诈骗金额认定后的量刑、多次诈骗累计金额计算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想更深入了解诈骗金额认定的细节,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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