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哪些事项不予受理
以下几类仲裁事项通常不予受理: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因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一般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由专门的法律程序和法院管辖。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例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等,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途径解决,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特定排除事项:如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仲裁的受理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准备申请仲裁前,需要先确认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避免因不属于受理范围而浪费时间和精力。若对具体事项是否可仲裁存在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二、仲裁不予受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不予受理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规定,若仲裁协议无效,比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等情形,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此外,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若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仲裁委员会也不予重复仲裁。还有,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同样不予受理,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
三、仲裁不予受理事项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仲裁不予受理事项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仲裁委员会对以下情形通常不予受理:一是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为基础,无协议则无法启动;二是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等与人身关系相关纠纷不在此列;三是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应在规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四是仲裁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生效裁决、调解书,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若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当我们了解仲裁哪些事项不予受理后,还需知晓与之相关的一些情况。比如,即便不在不予受理范围内,但如果仲裁协议存在瑕疵,像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申请也可能面临问题。此外,仲裁时效也是关键因素,若超过仲裁时效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同样可能不予处理。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若你对仲裁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仍有疑问,或是在仲裁协议、仲裁时效等方面存在困惑,别让问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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