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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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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4 · 7500人看过
导读:一,概念不同。二、构成要件不同三、适用条件不同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有差别?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的法律意识非常的强烈,懂得的法律知识也是相当的丰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用语,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清楚。比如说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有差别?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有差别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有差别?

两者是同一种权利,没有区别。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责任是很有用的。

首先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两者是一种权利,只是名称上的不同,还有一种名称是顺序履行抗辩权。如果大家对于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有差别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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