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其拥有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教育背景,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还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投入了较多精力和时间。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展现出较为全面的业务能力。
重要刑事辩护经验
在刑事辩护方面,陈俊全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改变了原有的罪名定性;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他辩护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这些案例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等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工作经历使他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营和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预防和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执业理念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他不仅在业务上不断提升自己,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在律师协会担任相关职务,也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责任感,通过参与行业事务,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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