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所在的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典型刑事案件成果
在其丰富的执业经历中,有众多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经陈律师的努力,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律师为其成功辩护,使其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帮助陈某争取到了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案辩护过程
蒙X寻衅滋事案是陈俊全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典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发生在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x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了一系列冲突,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指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辩护成果,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