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履历:民商事领域的实战干将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开始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联系地址位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她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缘起: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上诉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9月。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三、深入剖析:关键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她重点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约定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该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以房抵款条款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四、庭审交锋:充分抗辩维护合法权益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胜诉告终:彰显法律公正与合同严肃性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8元由A公司负担。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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