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崭露头角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等方面均有丰富实践经验,服务地区主要为黔西南。她秉持“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当地法律界崭露头角。其所在的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位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
二、棘手案件临危受命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A公司承包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B公司按约供货至2023年9月,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一审法院支持B公司部分诉求,A公司不服上诉,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三、精准剖析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与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称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四、深入分析证据法规
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合同中以房抵款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以物清偿,需有明确、可履行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结合一审事实,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催告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解除,其以房抵款条款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
五、精彩庭审力挽狂澜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约定仅为付款方式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根本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六、胜诉彰显专业实力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明确,不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8元由A公司负担。本案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合法债权,彰显了汪育倩律师的专业实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