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深厚的资深律师
何菲娅律师身为律所合伙人,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还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是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擅长侵权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同时,她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
二、复杂案件的棘手难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的复杂法律问题。原告(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普通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已无法解决问题,需要从更深层次挖掘法律依据和证据。
三、抽丝剥茧寻突破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律师并未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四、据理力争获胜诉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此次胜诉不仅展现了何菲娅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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