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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巧破执行僵局,成功追加被执行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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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105人看过
导读:本文讲述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原告与两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通过多番调查与论证,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原股东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令其担责,展现专业能力。

一、复杂案件引出法律难题

法律纠纷的舞台上,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复杂难解的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的复杂法律问题。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二、专业律师介入调查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手。她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三、一审受挫仍不放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四、庭审准备充分力证责任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五、法院采纳意见终获胜诉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她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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