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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时间:2024-02-29 05:15:54 浏览:1246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浙江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宁波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夏季来临之后,许多劳动者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在高温下从事工作,所以我国制定了高温补贴制度,企业在夏季应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这也是员工的福利。不同的地区高温补贴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律图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宁波市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宁波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浙江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宁波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即只要企业在6-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用人单位防暑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在高温工作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高温补贴为225元,它的发放时间为6月到9月的四个月内。有些企业可能会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形式来代替高温补贴,其实这是不被允许的。企业在发放高温补贴的同时,还应做好防暑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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