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综合能力
孙培伦律师现任职于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0526。其教育背景为新疆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在投身律师行业前,他在世界500强大型央企担任法务工作多年。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熟悉建筑工程与招投标领域、合同审查与企业合规管理。这种跨行业的工作经历,使他能够将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法律需求与专业法律知识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
孙培伦律师凭借其全面的专业能力,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刑事辩护方面,他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辩护要点;在企业合规领域,他可以为企业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在重大民商事诉讼及民商事诉讼策划方面,他有着高水准的处理能力,能够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用工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及婚姻家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等。他能够精准地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一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秉持执业理念与斩获荣誉
孙培伦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他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他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突破传统辩护思路,通过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这种独特的执业理念使他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执业以来,孙培伦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案件代理效果,多年来多次荣获律图法律平台大片区先锋律师行业权威荣誉。他还被称为中国法学界优秀学者型律师,担任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同时还是某大型央企常年援助顾问、某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这些荣誉和职务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中的影响力。
学术成果展现专业深度
孙培伦律师深耕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个人主页和公众号“培心伦眼”收录了多篇创作的代表性文集。如《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认定》,这篇文集对于准确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律师在实际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详细列举了虚假诉讼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阐述了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重要职责和作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道路交通法责和交通肇事罪责的法律责任竞合》对道路交通领域的法律责任竞合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持;《公职人员可能被监察机关查处的五类主要罪行》明确了公职人员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执行终本的两个核心要点和三个方面措施》则为解决执行终本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策略。这些学术成果不仅体现了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也为他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在某省公司领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孙培伦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发现关键程序瑕疵。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和分析。最终,检察院改实刑建议为缓刑,法院支持了这一结果。这一案例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和精准运用能力。
在某跨国商人实际控制公司民事欺诈、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他代理原告企业,通过刑民跨领域操作。他打破传统思维,将刑事和民事法律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了不同法律领域的优势。最终,成功让数千万赔偿金诉请取得法院支持。这一案例展示了他在复杂案件中灵活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和创新思维。
某跨境销售伪劣商品案中,他通过在边境海关协助调查取证,对司法鉴定方式提出合理质疑。他深入调查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最终争取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处理。这一案例体现了他在调查取证和质疑鉴定方面的专业能力。
某生产事故企业被行政处罚案中,因企业生产事故发生人员死伤事件,遭行政部门过重处罚。孙培伦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积极维权,他充分运用法律程序,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争取从轻处罚。这一案例展示了他在行政法律事务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某间歇性精神病人故意伤害案中,他通过积极梳理案情,调查走访现场监控,积极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案情认定瑕疵,排除部分证据。他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了缓刑。这一案例体现了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认真负责态度和专业沟通能力。
具体案例体现辩护策略
以李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为例,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X、林X受非法利益驱使,决定合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中心成立公司销售假烟。他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考察、注册公司、订购假烟等。2020年6月,该批439件假烟在越南装箱启运,途经青岛海关,发至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XX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公诉机关认为李X、林X二被告人共谋从非法渠道购买假烟并伺机销售牟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李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孙培伦提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X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针对被告人李X属于犯罪未遂,涉案烟草未流入市场,未产生实质的法益侵害。他指出涉案卷烟虽鉴定为伪劣产品,但对伪劣程度无法量化,现实情况中与合格的烟草制品相比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性并没有明显差别。此外,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X减轻量刑后从轻处罚。法院判定辩护人孙培伦要求对被告人李X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李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减轻处罚并处罚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孙培伦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辩护要点、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能力。
上述典型案例均体现了孙培伦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中,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或代理策略,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