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现任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佛山。其律所联系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有耐心的为人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法律事务
卢扬超律师擅长处理多类法律事务。在婚姻家事方面,包括离婚相关事务,如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以及遗产继承,涵盖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在合同事务领域,能够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也是其擅长的方向,涉及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情况。此外,还擅长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其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
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于是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与争议焦点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存在疑问。其次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再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最后是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办案动作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卢扬超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依据司法解释,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赔偿保障。在赔偿标准方面,据理力争,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最后,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作出如下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本案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卢扬超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