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就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其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案件超过千件,展现出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
黄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解决各种复杂的商业和民事争议。而在离婚纠纷中,他则以专业和耐心,帮助当事人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户类型
黄光杰律师的客户类型广泛,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他的客户主要是涉嫌犯罪的个人,如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的被告人柯XX。在民商事纠纷和离婚纠纷案件中,他的客户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法人。此外,他还为一些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服务方式
在服务方式上,黄律师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在接受案件委托后,他会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或代理策略。在庭审中,他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或对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同时,他还会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事实,展现悔罪态度,为争取从轻处罚或合理的判决结果创造有利条件。
具体案例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9年底,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黄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本案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他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了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综上所述,黄光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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