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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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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8798人看过
导读: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提到民法典,会随之一并被提到的就是抗辩权。抗辩权,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对抗辩解的权利。而事实上,抗辩权有很多分类,不同的抗辩权,其作用体现在不同的情形下,分清区别,善用抗辩权。而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权的概念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狭义的抗辩”包括: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许多事物的概念,都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其分类的出发点是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的。那么,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呢?抗辩权可分为狭义的与广义的。抗辩权最主要的权利是对抗对方的主张,是承认合同成立有效的。而狭义的抗辩权主要就是辩解合同不存在。以上就是今天律图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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