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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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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1506人看过
导读: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民间借贷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权利有哪些?

民间借贷不安抗辩权在双方的有相应的条件时才可以行使,法院针对双方所提供的理由进行辨别,因为要求只有在两方中一方着实没有能力达到另一方的要求时,经法院调停,双方可就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并服从相关条例的安排,针对具体的条例有权进行履行或者终止的权利,以下是365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民间借贷不安抗辩权举例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未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利益等问题,在相关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在附着各自责任的同时如果未能履行职责,针对这种情况,不安抗辩权就能帮助一方维护自身的权利,若您还有具体的相关的问题,您可以咨询365律师网日照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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