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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魏宪合代理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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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9 · 1917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等地,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曾代理某建筑工程公司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终助力该公司胜诉回款。

执业基本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专注于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

介入建设工程纠纷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司)存在争议。xx公司法代表人是吴XX,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XXX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某某,委托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二审代理情况

一审时,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主张合同无效及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

案件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仅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主要依据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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