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教育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兼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执业多年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此外还包括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其执业理念为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
擅长业务领域
魏宪合律师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在这些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建设工程纠纷代理
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另一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XX,委托魏宪合律师、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XXX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某某,委托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等证据反驳。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
二审胜诉结果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称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仅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XXX司在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依据的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