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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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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9 · 1136人看过
导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像食品加工中添加工业原料等。此外,生产销售专供特定人群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虽未明确有毒但严重危害健康且经检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也会立案。实施相关行为不论有无实际危害后果,司法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比如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工业原料、违禁添加剂等。

此外,以下情形也会立案:生产、销售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食品,而该食品有毒、有害;生产、销售的食品虽未明确有毒、有害,但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检验鉴定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只要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食品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是怎么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虚构岗位待遇诱骗劳动者签约。

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像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排除了劳动者获赔偿权利。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若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认定由谁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签订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若劳动合同双方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合同效力。

当我们探讨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时,其实这一标准有着多方面考量。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都可能触发立案。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会予以立案。如果在这方面您还有诸如有害食品罪具体量刑标准、相关法律条文细节等更多疑问,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为您解答,让您清晰了解自身权益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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