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付款起纷争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该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转至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款时发现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核心焦点待厘清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以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
多证并举撑观点
律师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足额支付货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且要求公司间直接结算,构成付款行为追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实这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与农业公司无关。同时强调薛XX身份及对备用金账户的知情认可,说明付款符合交易逻辑,形成完整证据链。
胜诉维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问题要求重复支付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内部纠纷。最终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由其承担受理费。丁婷律师精准定位、全面举证、专业论证,为当事人避免损失,还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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