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自2010年起执业,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代理建筑公司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司)。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有魏宪合律师、张律师;XXX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李律师。
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时,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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