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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专家精准维权,成功降低“天价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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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2 · 1100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专注房产纠纷等领域,执业经验丰富。在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她指导收集证据、提出精准主张并有力辩论,虽未完全证明协商解除,但成功大幅降低违约金,为当事人挽损,体现专业价值。

房产交易纠纷频发的当下,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刘XX与薛XX、芮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便是这样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2023年6月20日,刘XX通过中介与薛XX、芮XX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270万元总价购买其名下房屋,支付2万元定金后,6月25日刘XX反悔不再购买。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约定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刘XX不服,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旨在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以此来突破原审的事实认定。基于这份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因此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法院同时指出,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法院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将54万元违约金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并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凭借专业分析,在一审败诉、刘XX面临54万元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成功找到案件突破口,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败局。她敏锐地意识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与固定,为再审奠定了基础。即便法院认定己方违约,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成功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天价违约金”大幅降低,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100余件,尤为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她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俞雯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公正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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